《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解释》),于2025年1月15日发布,并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释》聚焦重婚效力,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重点内容有哪些?
1、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
重婚违反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违法犯罪行为。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2、规制通过离婚方式意图逃债行为
债务人通过离婚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以降低自身偿债能力逃避债务,是不诚信行为。如果债务人有上述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3、明确同居析产纠纷财产分配规则
同居不同于婚姻,同居双方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一方不当然享有同居期间另一方所得财产。《解释》规定,同居析产纠纷中以“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为基本原则。财产无法清晰区分的,以双方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双方对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4、明确父母给子女购房出资时房产分割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购房,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区分两类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一般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但要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
以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定房屋归属和补偿数额。
5、明确夫妻间给予房产的处理规则
尚未转移登记的:
给予方不能任意撤销,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和补偿情况。
已经转移登记的: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判决房屋归给予方,但要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6、明确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
《解释》明确规定,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切实保障夫妻共同财产权,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7、坚决预防和制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解释》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考虑三个条文予以规范,明确该违法行为的各种不利后果,形成立体法律保护网,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8、家务劳动价值获认可,全职主妇补偿无上限
首次突破性提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全职主妇(夫)可依据家庭贡献主张补偿。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9、直播打赏是“挥霍”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孩子成年允许追“旧账”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要注意的是,在关于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等情形的规定中,都提到了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结合妇女对家庭的独特贡献,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维护妇女儿童利益的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法答网答疑、案例“入库”等方式加大对家事审判的指导力度。
法律始终强调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努力、互相关爱、互相帮助,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每个人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家和方能万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