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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日特辑】宪法,守护在你我身边
发布时间:2023-12-05 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国家宪法日

特辑



2023年12月4日

是我国第十个国家宪法日

12月1日至12月7日

是第六个“宪法宣传周”

今年“宪法宣传周”主题为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在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

让我们一起学习宪法的基本知识


一、宪法的重要性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全国各民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二、宪法的发展历程

1.《共同纲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一致通过,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又称五四宪法。

3.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三部宪法,其中1982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后又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全国人大五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五次修改和补充,最终得到了我们今日相当完善的宪法。

三、宪法的作用


1. 巩固国家政权。

2. 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3. 调整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4. 宪法作为上层建筑,对自己的经济基础起着影响作用。

5. 宪法促进国家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6. 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7.我国宪法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转化成为国家意志,由国家的力量予以推行,得到实现,这是我国宪法最重要的作用。


四、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性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五、宪法的宣誓仪式

1.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3.宣誓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六、宪法保障妇女的平等权利和特殊权益


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宪法为什么专门规定了妇女平等权利?宪法之所以要对妇女平等权利予以特别保障,是因为在漫长的人类发展进程中,妇女人权一度缺失,在经过了长时间的妇女运动之后,妇女人权,妇女权利才得以登上历史舞台。宪法是根本大法,把妇女视为拥有人权的个体,并从宪法的角度予以保护,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现的。妇女权利保障的水平,既体现了妇女的生存状况,更体现了国家的文明程度。

既然讲男女平等,为什么又要对妇女特殊保护?男女平等不仅是指男性和妇女作为人在尊严、价值、机会上的平等,还应该包括法律基于妇女的自身生理特点,对妇女予以合理范围内特殊的保护,即“差别平等”,如对产期、孕期、哺乳期妇女劳动权的特殊保护,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特殊保护,对妇女参政议政权的特殊保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