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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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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们讲了很多期《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相关内容。而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典》中,也有很多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知识点。
快收下这份维权“宝典”,让我们共同为女性撑起法治“保护伞”。
1婚后发现丈夫隐瞒重大疾病,妻子能否请求撤销婚姻?
案例
张某为顺利结婚,故意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和不能生育的缺陷。婚后,张某认为生米已煮成熟饭,便告诉妻子婚前就有疾病缺陷。妻子听后立即申请撤销婚姻,张某痛哭流涕。法院会怎么判呢?妻子能否请求撤销婚姻?
答可以,婚姻家庭中男女平等,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撤销婚姻的,视为双方没有结过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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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妻子在怀孕期间,丈夫能否提出离婚?
案例
婚后,周某与郑某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二人难以共处,周某想要起诉离婚。但是在此期间郑某怀有身孕,在其怀孕期间,周某能提起离婚吗?
答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提出离婚。怀孕期间,女性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民法典》对这一特殊时期男方的离婚诉权进行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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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
父亲将2套古籍善本赠予女儿专有。女儿离婚时,其丈夫坚持2套古籍善本属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女儿该怎么办呢?
答该案中的2套古籍善本是父亲赠予女儿专有的,其丈夫不能主张分割。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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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案例
老李为包养情人,不惜巨额负债供情人消费。老李与妻子离婚时,要求妻子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00万元借款清偿。妻子该怎么办?
答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共同债务。该案中,100万元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无需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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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吗?
案例
某夫妇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工作人员告诉他们需等待三十日离婚冷静期。那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吗?
答可以。如果现在要办理离婚,要先去民政部门去申请登记离婚,然后经过30天冷静期,在第31至第60天的时间里,才可以去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超过60天之后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就相当于你撤销了离婚登记申请。如果还想离婚,就需要重新经历这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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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6离婚时过错方可以少分财产吗?
案例
杨某嫌弃妻子付某生的是女儿不是儿子,对其非打即骂。付某忍无可忍,诉讼离婚,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付某的请求能获得支持吗?
答可以。杨某实施家庭暴力是过错方,应当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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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一方婚姻中负担较多,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吗?
案例
娜娜是全职家庭主妇,负责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丈夫老王寻花问柳、夜不归家。娜娜诉讼离婚,除分割共同财产外,还请求老王进行经济补偿。请问,娜娜的请求能获得支持吗?
答能获得支持。婚姻期间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的妇女,除分割共同财产外,可以请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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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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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改)已列入省人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这是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大事,为了更好从立法源头保障妇女权益,汇集广大妇女的立法诉求、意见和智慧,我们在这里开辟一个“省条例修订,我来说两句”征求意见窗口,请大家集思广益,多提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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