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王先生系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王先生一直无稳定工作,平时喜欢和朋友一起打牌。没钱用的时候就会找张女士索要钱款,经常对张女士谩骂、恐吓,甚至进行殴打。
某日,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王先生再次对张女士进行殴打,张女士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起诉离婚。
因王先生多次对张女士进行家暴,虽然离婚案件还未经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但为维护自身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张女士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判决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本案中,被申请人王先生离开家庭多年,从未尽到作为一名丈夫、父亲、儿子应尽的责任。在此期间,一直都是申请人张女士独自承担家庭重任。近年来,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执,王先生多次对张女士进行威胁、殴打。
法院认为,申请人张女士有遭受家庭暴力危险的情形,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作出如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王先生对申请人张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王先生骚扰、接触申请人张女士。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公权力应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并创设了家庭暴力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庇护等重要法律制度,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应该收集哪些证据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的告诫书;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
2.受害人如果曾经到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投诉过,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
3.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费票据等。
4.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加害人写过的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等,可以要求对方签署姓名及日期。
6.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的子女、其他家人、邻居、同事等也可以作证。
7.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受害人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除了可以收集上述证据外,家庭暴力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除了案例中当事人本人可以申请以外,若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都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律文书,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案例中的王先生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