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家庭暴力事实证明难,是因为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隐秘场所,或者离开了现场后,事过境迁,受害人常常难有证据证明其受到的伤害与对方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完不成举证责任,其指控就得不到法院支持或者被驳回。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意见共24条,采取条款式结构,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基本证据条件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
1
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
2
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二、8种辅助类型
同时,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
1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
2
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
3
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
4
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
5
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
6
伤情鉴定意见;
7
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8
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
三、明确8个有关部门职责任务
为切实推动健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体系,意见明确了党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八个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如规定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情况及时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查访,或者单独进行查访。基层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合力做实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仅2023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8万份,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缓冲阀”作用。
关于家庭暴力的五问五答:
问
什么行为才称得上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相较《婚姻法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解释多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将原来模糊不清的“其他行为”进行了具体说明。所以,家庭暴力不只局限于“动手”,不适当的“动口”也会触碰到法律禁区。
问
面对家庭暴力,哪些人有权利反映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有权利反映情况、进行求助。
问
受害人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
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此之外还要求强制报告,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问
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法中对情节轻重的界定未作具体说明。
问
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
反家暴法,顾名思义肯定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该法附则中明确表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应该就意味着监护、寄养和同居等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总之,家暴不仅破坏家庭的和睦,同时也会威胁社会和谐。因此,反家暴不仅是家事,也是国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这个过程中,既需要受害人能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注重证据收集;也需要周边邻居、亲朋好友的积极帮助;同时还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工作,完善执法流程,注重权益维护,畅通工作衔接。
就此去看,《意见》的出台,无疑完善了反家暴法律体系执法层面的问题,让反家暴的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作用。
我来说两句
意见征集开始啦!
今年初,《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改)已列入省人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这是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大事,为了更好从立法源头保障妇女权益,汇集广大妇女的立法诉求、意见和智慧,我们在这里开辟一个“省条例修订,我来说两句”征求意见窗口,请大家集思广益,多提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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