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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每位女性的一生
发布时间:2023-07-17 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每位女性的一生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210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311日起正式施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保障妇女各方面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基础性、纲领性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从每位女性出生开始

《妇女权益保障法》

一直保护着她们


保障她们从小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保障她们能够接受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相关教育; 保障她们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平安健康地成长……

新法亮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她们成年后

……

保障她们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她们平等地参与和管理国家事务;保障她们在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过程中不受歧视,在工作中取得一番事业和成就……

新法亮点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待她们结婚成家

……

保障她们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保障她们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保障她们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新法亮点

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十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鼓励她们一生

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保障她们在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

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

享有同男子平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