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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职场性骚扰,请勇敢说不!
发布时间:2024-10-16 来源: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

案情简介

杨某(男)是陈某(女)的同事兼领导。2022年4月,杨某趁厂房无监控又只有二人之际,强行搂抱、亲吻陈某。次日,杨某变本加厉,再欲行不轨之事,遭到陈某激烈反抗。忍无可忍的陈某随后反映给公司领导并报警。

公司收到陈某反映后,召开紧急会议,最终将杨某开除。公安机关对杨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4天的行政处罚。而陈某则被医院诊断为创伤性应激障碍,伴有轻度焦虑倾向和重度抑郁倾向。医嘱建议陈某休息两周,并要求家属注意陪护,防止自杀、自伤、伤人等意外。

陈某认为,杨某的行为令自己极度痛苦,并产生经济损失,而公司疏于管理、安保不足,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和杨某赔礼道歉,赔偿陈某医疗费、交通费、律师费等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利用职务便利性骚扰陈某,使陈某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而公司事前已经建立起应对性骚扰事件的多种途径和机制,也在第一时间对杨某进行了处罚,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遂判决:杨某向陈某书面道歉,若拒不道歉,法院则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杨某承担;由杨某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合计19759元。

律师说法

1. 什么是性骚扰?

我们通常说的性骚扰,一般不包括性侵犯,而是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来骚扰他人。言语性骚扰最常见,开黄腔、讲黄笑话、用语言挑逗和暗示等即属此类。文字及图像性骚扰属于环境型性骚扰,即在受害者所处的环境中展示不受欢迎的、具有侮辱性的、有关性的图片及文字。肢体行为性骚扰最直接也最令人反感,包括不必要地故意碰触、抚摸异性敏感部位,诱导或强迫异性看淫秽录像、图片等行为。

2. 性骚扰一般会受到什么处罚?

公安机关没有性骚扰这个独立案由,但公安机关可以认定猥亵,对行为人处以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时受害人再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会支持诉请。

3. 性骚扰责任构成是否需要损害后果达到严重程度?

不需要。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和程度,只能作为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及大小的依据。如在无明显损害后果时,可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在造成明显精神上或身体上的伤害时,可另外主张行为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4. 面对性骚扰,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自己?

(1)第一时间拒绝,勇敢说不

由于性骚扰涉及个人隐私、发生的地点比较隐蔽,事情发生时很多人选择沉默。请记住遭遇性骚扰不是你的错,我们应该明确拒绝,对此行为勇敢说不。

(2)及时收集证据,勇敢维权

及时保存与性骚扰行为相关的微信、短信、视频、录音等有关证据;关注性骚扰行为发生地周边的监控设施,及时保存相关的录音、录像;如有他人目睹了性骚扰行为,可以作为证人;如果因为性骚扰受到身体或者精神上的侵害,应当保留相应的病史资料以及所发生费用的票据。需要注意证据获取的合法性和相关性,及时举报,这些是有效维权的关键。

(3)向相关单位反映或投诉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寻求支持和帮助。同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关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4)向公安机关报案

建议受害者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公安机关应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并为双方制作笔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性骚扰实施者进行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比如强制猥亵、强奸等,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向法院起诉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性骚扰遭受人身或精神损害的,受害者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也可以主张相应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