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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游乐场所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10-16 来源: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日,罗小小的母亲带罗小小到某某游乐场所玩耍,下午5时左右,罗小小乘坐场内充气旋转海马,其母亲正常推动海马进行旋转。几分钟后,另外一个小朋友王小小突然跑过来快速推动海马旋转,导致罗小小从海马上跌落受伤。经医院诊断,罗小小右肱骨踝上骨折。

事发后,罗小小的母亲将王小小的父母、游乐场所的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罗小小从旋转海马上跌落受伤,系被告王小小快速转动海马所致,其监护人并未及时阻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王小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承担。

原告罗小小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动作的危险性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其母亲作为监护人应当在其玩耍时高度注意、谨慎看护,此次罗小小受伤,其母亲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某某游乐场所作为专门为未成年设计的儿童游乐场,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应该负有较高标准的看护义务和救助义务。现场视频监控显示,事故发生整个过程中,某某游乐场所均无工作人员在场,对存在潜在危险性的旋转海马也未设置安全提示,故本案中某某游乐场所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本次事故责任可以作如下划分:原告承担5%的责任,被告一王小小的父母承担70%的责任,被告二某某游乐场所经营者承担25%的责任。

律师说法

作为游乐场所经营者,除了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娱乐设施外,在日常管理中还需要提高管理和监督意识,建议:一可以设置醒目的风险提示,切实履行必要的说明、警告义务;二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在游乐场所进行必要看护,确保儿童安全,必要时可以提醒家长注意看护,只有尽力排除所有可能的安全隐患,才能避免陷入此类案件中。

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及监护人,也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出去游玩时,需要对未成年人付出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如果不幸遇到此类事件,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第一时间报警,必要时联系救护车,首先向警察说明事故发生过程并要求调取监控录像以固定证据;同时通过救护车入院固定伤情情况。需要提醒的是,最好找一名商家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全程跟随,以免后续商家对治疗费用和内容不予认可。

2.入院后,详细描述孩子受伤经过,请医生记录并请医生写明孩子伤情及医嘱,以便计算陪护家长的误工费、陪护费及孩子营养费等。

3.安抚好孩子后,去事发场所再次取证,主要观察事发场所或票务信息有无警示提示(是否要求家长陪同、是否要求孩子勿蹦跳)、场所内有无防护措施、在进行相关游乐过程中有无专人陪同引导、场所是否封闭(家长能否随意进入)等,以便后续确定相关责任比例。

4.积极与商家沟通联系处理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看家中购买的保险及单位购买的保险中有无可以赔付款项,以减轻自己的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