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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结婚未取得“新”成员身份不得取消“原”身份 | 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57)
发布时间:2024-09-27 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学习

妇女权益保障法

(57)




农村“外嫁女”作为一个特殊的女性群体在农村集体经济和家庭财产分配中经常处于弱势在娘家被当作“泼出去的水”在夫家被认为是“外姓人”很多“外嫁”女性往往会陷入财产分配“两头空”的尴尬境地


下面,先来看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赵某菊原为重庆市区迎龙镇大坪村双碑村民小组成员,跟随父亲赵某清落户。1996年,该小组第二轮土地南岸承包时,认定赵某清家庭承包户成员有五人,其中包含赵某菊。后赵某菊结婚,户口于2008年6月25日迁至南岸区另一村的村民小组,且在该村未承包土地。赵某菊外嫁后,她名下的承包地一直由父母在管理。后来,赵某菊的父母离世,承包地由与父母一起在原村生活的姐姐即被告赵某惠管理。2012年,大坪村双碑组第一次征地,赵某菊原家庭户分得补偿金9000余元,2022年第二次征地获得补偿金57.6万元。现姐姐赵某惠及姐夫金某认为妹妹赵某菊已经外嫁,在本村本户内就没有承包地了,不同意妹妹赵某菊分配土地赔偿金。赵某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分配上述征地款。





专家认为,现实中这类“外嫁女”财产权益纠纷在民事案件中占比虽然不高,但绝对数量并不少,其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是因为包括土地权益在内的财产权益是农民最重要的权益,农村妇女因为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化,加上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一类传统观念的影响,就容易引发争端。

除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宪法、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对“外嫁女”的财产权益保护均有相关的规定。法官介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Q1

判断“外嫁女”能否获得权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一个关键指标,实践中怎么认定“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呢?

法官介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目前还没有生效的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2023年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出现了相关的规定,但还没有正式施行。一般来讲,实践中是依据当地有关政策,符合当地习惯和农民的普遍认同,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情况、基本生活保障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Q2

村集体能不能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章程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来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在这个过程中自行决定“外嫁女”能否获得相关权益呢?

专家认为,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该法第二十三条中对应该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才可以办理事项的罗列中,就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和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也就是说,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并按照前面提到的规则来加以确认,是可以对案涉土地补偿款等的分配方案作出决定的。但是,如果包括村民会议决定在内的各类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中存在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况,当事人都可以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3

“外嫁女”因结婚户口迁出至夫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来又迁回其原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该如何认定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呢?

法官认为,农村女性嫁出后,如果仅是户口迁回原籍,实际生产生活耕种均在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当地的政策和习惯,一般认为具有夫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在夫家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夫家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等。如果农村女性嫁出后,因为离婚,户口迁回原籍并回原籍居住生活,在原籍有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集体经济收益。不管如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能够获得相应的收益,避免财产权益“两头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表决通过

更好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特别是妇女等的合法权益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定义、成员确认制度等,强化有关救济措施,更好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妇女等的合法权益。

法律在总则中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成员身份是法律的一个核心内容。法律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述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律规定,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规定,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法律明确,对确认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请求调解解决,可申请仲裁,也可直接起诉。确认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我来两句


意见征集开始啦!


今年初,《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改)已列入省人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这是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大事,为了更好从立法源头保障妇女权益,汇集广大妇女的立法诉求、意见和智慧,我们在这里开辟一个“省条例修订,我来说两句”征求意见窗口,请大家集思广益,多提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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